根据《安徽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的规定,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: ①城郊、农村集镇和圩区,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; ②淮北平原地区,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; ③山区和丘陵地区,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;利用荒山、荒地建房的,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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